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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种无过错责任情形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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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第一千二百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2种观点: 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的区别如下:1、无过错责任不具有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性,而在于对受害人提供补偿,过错推定仍然是以过错为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具有一般民事责任的教育、惩罚等性质;2、无过错责任的基本思想是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而过错推定,因为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加害人未能尽到义务,所以要对受害人提供补偿;3、无过错责任并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一旦损害发生,就应承担责任;而过错推定责任并非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只是将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举证责任倒置给加害人;4、无过错责任并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对有无过错举证,而只要有因果关系的存在,而过错推定给法官在认定加害人举证反驳,提出免责事由单方面的认定有了一定的裁量权,有利于法律原则和实践相结合不断变化发生。无过错推定责任适用范围有哪些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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