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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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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行为人负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2、行为人履行特定的义务;3、行为人没有履行该特定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2种观点: 1、不真正不作为犯之防止法益侵犯危险现实化的义务来源对危险源(人、物或者行为)处于支配、控制、管理地位。正当行为可能导致过当结果,则有防止义务;犯罪行为有导致更严重结果的危险,有防止义务;他人可以成立有义务者成立的不作为故意犯罪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针对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可能成立正当防卫。对脆弱法益主体具有保护、照顾、照看关系。没有特定职责并偶然经过法益侵犯现场的人,没有防止义务;与脆弱法益主体建立排他性支配、控制关系,有防止义务。对法益侵犯发生的空间、领域、场所或者建筑物具有排他性的管理关系。防止义务的来源可能源于以上原因之一,也可能具有数个义务来源;数个负有防止义务的人都不履行义务的,都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罪,甚至成立共犯。2、作为可能性只要履行义务对行为人没有生命危险,行为人就应该尽其所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3、结果回避可能性不履行作为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只有行为人履行其义务可以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回避可能性),才能将危害结果归属于不作为行为;否则只能将危害结果归属于危险来源。4、不作为与作为的等价性作为方式表现为制造特定法益侵犯危险,故只有行为人负有防止相同的法益侵犯危险义务,才可能成立相应犯罪。例如:路人发现火灾,虽有报警义务,但无防止火灾义务,与作为方式制造火灾无等价性,不成立不作为方式放火罪;执勤接到报警不出警、消费员接到火警不出勤,只可能成立渎职罪;医生接到患者求助要求不出诊,不成立犯罪。交通肇事罪的相关问题:交通肇事后,行为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按照司法解释,成立交通肇事罪,属于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论认为,该情形不排除同时成立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属于想象竞合。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弃置于偏僻地点,致使其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成立故意杀人罪;如果之前肇事行为成立犯罪,则数罪并罚,否则只成立故意杀人罪一罪。根据法条规定,包庇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而不能以不作为方式实施;将非法侵入住宅罪中的侵入解释为包含经要求退去而不退去,至少是扩大解释,甚至是类推解释。侵占罪、脱逃罪、即可以以作为方式实施,也可以以不作为方式实施。不能以不作为的条件代替犯罪构成要件。5、持有是一种作为方式如非法持有支、弹药罪,持有假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持有行为是一种作为方式,只要行为人支配控制特定物品即可,与行为人是否依法上交特定物品无关。只要处于行为人支配和控制的领域、场景,包括让第三者保管(第三者知情的,则可能成立共犯),都可以认定持有;将特定物品置于广场、马路边等他人容易发现的公共场所,不能认定持有。持有性犯罪具有兜底性质:难以认定其他犯罪时,才考虑持有型犯罪。制造后又持有,属于吸收犯,以重罪(制造犯罪)论处;走私、出售(贩卖)、运输行为本身就包含持有,不以持有论。故意持有有多种犯罪对象,成立多个持有型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持有型犯罪的认识错误:认识到持有的不是假币就是毒品,实际上是假币的,成立持有假币罪,不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未遂);以为持有的是假币,实际上是毒品,不成立犯罪(抽象事实认识错误,没有重合的内容);他人将包裹交给行为人,谎称是盗窃的假币,但实际上是盗窃的毒品的,行为人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持有假币罪。一、作为与不作为的关系1、作为即积极的行为,指以积极的身体举止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体现为违反禁止规范,有多种表现形式,如利用他人、物质工具、动物或者自然力等。2、不作为即消极的行为,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体现为违反禁止规范与命令规范。3、作为也不作为的关系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与结合。抗税罪是典型的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的犯罪。4、不作为犯罪的分类真正(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真正(不纯正)不作为犯。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将不作为明确规定为构成要件而出现在法条中的犯罪为纯正作为犯罪。2.而法条中未明文规定出不作为之行为是该罪构成要件的为不纯正不作为。简而言之就是,法条直接了当、赤裸裸写着的是纯正不作为如遗弃罪,而未直接告诉你要你理解后推出的是不纯正不作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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