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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力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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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力有以下几个方面:

1、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在认定代位权成立以前,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只是受,但并未丧失。

2、在债权人开始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将受到,只能对超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债务人。

3、当代位权成立,债权人胜诉后,债务人与债权人、次债务人的相应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将全部或部分消灭。

一、代位权有没有法律效力

代位权有法律效力。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规定,人民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二、行使代位权的效力有什么

行使代位权的效力有如下几个方面:

其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后,债务人对其权利不得处分,否则债权人可以主张该处分无效。

其二、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直接向该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当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财产不足的,依据各自债权数额的大小按照比例分配。

其三、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不予支持。

其四、债权人可以代位债务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无论债务人是否参加诉讼,人民的判决均对其产生效力;如果其他债权人参加诉讼,该判决也对其产生效力,反之则否。

其五、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权人已着手实行代位权并在通知债务人之后,次债务人才取得的对债务人的抗辩是否可以对抗债权人要视情况而定:

如因债务人的处分行为而对债务人所取得的抗辩,不得以之对抗债权人;如因其他事由取得的抗辩可以对抗债权人,例如对债务人的清偿等。

其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其七、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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