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可以强制执行。某贸易公司自某电器公司购买一批电器,货款共计1200万元。但贸易公司直到末仍未如约支付货款。电器公司起诉后,依法判决贸易公司支付电器公司货款及违约金1500万元。判决后,电器公司向申请强制执行。经查确定:贸易公司根本无还款能力。电器公司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到贸易公司存在两个异地胜诉债权。一个是某运输公司被判决承担债务1000万元人民币另一个是某乡镇贸易公司被判承担500万元人民币。于是电器公司立即向提出代位申请执行贸易公司两个胜诉债权的强制执行请求。人民受理了这一代位执行申请并依据生效的法定判决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查封了两处债务人的房屋、土地等资产。在的督办下两家公司最终向电器公司支付人民币共计1500万元。正是由于电器公司掌握了信息源,及时行使了代位权,才使这一看来执行无望的死案获得生机,取得了满意的执行结果。
Copyright © 2019- unap.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