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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效力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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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力:

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后,债务人对其权利不得处分,否则债权人可以主张该处分无效。

2、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直接向该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当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财产不足的,依据各自债权数额的大小按照比例分配。

3、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不予支持。

一、是否可以同时提起债务和代位权诉讼

债权人可以同时提起债务和代位权诉讼。债权人代位权不是形成权,即债权人单纯行使代位权,提起代位权诉讼并得到人民支持后,次债务人实际履行债务前,不能直接造成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民事法律关系变化的法律效力,因此不能免除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清偿责任。法律规定,债务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资金,以获得利息及债务人承诺在未来某一约定日期偿还这些资金和利息。

二、代位权构成要件是什么

代位权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必须对第三人享有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4、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延迟;

5、债权人必须保全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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