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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公平与重大误解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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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与欺诈显失公平的区别是:

1、主观上不同,重大误解是当事人有认识错误,而显失公平的受害方没有认识错误;

2、当事人所处的情境不同,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而重大误解的当事人仅是认识错误。

一、房屋买卖合同,可否撤销

可以撤销。可撤销的委托合同包括如下情形:(1)受合同相对方或第三人欺诈、胁迫,使合同一方违背真实意思签订的合同,受欺诈或胁迫方有权请求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2)基于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可以申请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3)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借款合同能撤销吗?

合同可撤销的情形: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欺诈、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3、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的订立显失公平的。

三、合同可撤销的情形有哪些

在合同中规定的可撤销合同的情形,主要是因欺诈,是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签订的合同;因胁迫是他人产生恐惧而签订合同;因重大误解(对合同的性质产生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是可撤销的,最后是显失公平而订立的合同是可撤销的,显失公平是一方与另一方的权利义务严重的不对等,而受害一方是并非自愿情形导致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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