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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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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1、犯罪主体不同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的犯罪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属于单位犯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属于 自然人犯罪 。 2、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 工程 重大安全事故 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 工程质量标准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则表现为不服从管理、 违反规章制度 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法律客观: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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