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离退休干部生活补贴领取条件:达到退休年龄或丧失工作能力的干部。
领取标准: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
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工作,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
工作年限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
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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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对于丧失工作能力:
1949年9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地委正副、行政公署正副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
194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县委正副、委员会正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
1937年7月7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干部,可以离职休养,工资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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