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非法经营的,承包合同可以依法解除。当事人订立承包合同,应当对承包用途进行约定。承包人非法经营的,发包人可以采取通知方式解除合同,或者以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
一、单方面解除合同对方可以不同意吗
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不需要对方进行同意。当事人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可以看出,单方面解除合同,不需要征得对方的同意,当事人可以依法进行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存在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指什么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为完成特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在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时,承包商应注意以下问题:
1、在签订合同之前,承包商应尽可能详细地了解项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发包商的信用状况,必要时进行详细的调查;
2、合同价格应当明确约定。工期、质量、工程造价的约定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3、详细约定工程预付款、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
4、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应当具体约定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的关系和各自的责任。总承包合同应当具体化各方关系和责任,便于操作,避免纠纷;
5、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参与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较多。往往责任和权限不明确或不为他人所知,导致各方不必要的纠纷;
6、约定违约条款应该注意的情况。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具体的具体数额和计算方法,并有可操作的行为,以防止事后发生纠纷。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代理
原告与被告签定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1、《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原告具有鞋尖村村民的身份,具有承包鞋尖村土地的权利。2、原告承包的土地是荒滩荒地,土地发包程序合法。《土地承包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双方协商确定。原告自1990年开始,即在渡泗湖河滩荒地开荒种田。2000年被告与原告通过协商,签定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原告现耕种的土地及新河滩地承包给原告耕种,并确定了具体面积,河堤内30亩、栽树第20亩、老河险滩第30亩。原告取得承包合同约定的荒滩荒地的承包经营权。3、土地承包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告与被告签订承包合同后,即已经依法取得承包经营权。其后,原告一直维持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没有违反《土地承包法》和承包合同约定的行为。承包合同虽然没有约定承包期限,但是《土地承包法》很明确的规定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同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虽然原、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没有约定承包期限,但是应当保护原告的长期土地使用权。即使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约定和记载了承包期限,承包人要求延长承包期限的,也应当延长至《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年限。被告以土地承包合同没有约定四至和承包期限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承包程序和合同内容合法,不具有法律所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原告的承包经营权应当得到保护。请人民依法裁判,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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