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生产经营业企事业单位,公对公转账不涉及对外营业(如销售和收购)的无需开具。涉及经营的需要开具。当然,对方不需要不开也可以,但一定要如实申报纳税。
有权征收税费的机关有财政、国税、地税、海关及相关行业部门,财政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都用行政专用收款收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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