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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时自建房被强拆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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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时自建房被强拆的可以向征地单位的上级投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市、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应当加强对下级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一、土地征收时自建房被强拆可以申请复议吗?

土地征收时自建房被强拆可以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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