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入私人账户违反的条例: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即私存。《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第,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将转为储蓄存款。私存的法律解释为单位或个人将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因此,任何企业、单位把存在财务人员或者其他个人的私人账户上,都是违反规定的。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十三)款规定: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存方式存入银行的,按存入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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