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
你乡年4月16日《关于兴建砖瓦厂的请示》(发〔〕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县已经有40%的农户盖了新房;约30%的农户近年内不拟盖新房,其余拟盖房户所需砖瓦的数量,我县现有砖瓦厂完全可以满足。因此,凡申报新建砖瓦厂的请求一律不予同意,以免供过于求,出现新的问题。
特此批复。
县(印)
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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