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排污许可证由建设方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九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意见后,会同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报批准并下达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控制或者削减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确定总量控制目标和分解总量控制指标的具体办法,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国家逐步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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