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年生产规模不超过 50 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法律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条 年生产规模不超过 50 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开采型材和金属矿产资源的小型露天矿山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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