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和宣告不是一个意思。
宣判,是一个法律专业词语,指法庭向当事人宣布判决结果。“宣告判决”的简称。向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旁听群众宣告对案件的判决。我国法律规定,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即使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公开宣判。去法庭宣判,就是当事人亲自接受法庭的判决结果。在司法实际之中,一般是没有宣告无罪这种情形的,此时犯罪嫌疑人会被无罪释放。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宣布判决结果,并在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定期宣告判决的,合议庭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判决生效后还应当送达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被告人是单位的,应当送达被告人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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