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员是指由各级人民按照需要任免的进行审判工作的人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审判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人民的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地方各级人民审判员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审判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的审判员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最高人民的审判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人民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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