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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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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有以下几种: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人民、机关、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六)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第五条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年满二十八周岁;
(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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